(2015)湖德执民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姚娟兰与沈永明、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娟兰,沈永明,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姚娟兰。被执行人沈永明。被执行人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文珍。申请执行人姚娟兰与被执行人沈永明、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70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570900元未受偿,现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付款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85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