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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葛淑芹诉贾文彬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淑芹,贾文彬,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葛淑芹,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文彬,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贾明军,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敦化市。代表人王学军,村主任。原告葛淑芹与被告贾文彬及第三人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淑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春江,被告贾文彬的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淑芹诉称:原、被告均系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分得0.5公顷土地,第一块村北岗后地,0.2公顷;第二块地0.15公顷,与第一块地相邻;第三块地0.1公顷,与第一块地隔一道沟;第四块大园子地0.05公顷。现大园子地是0.2公顷。1996年第三人发展烟叶产业,原告所有的第一块0.2公顷岗后地、第三块0.1公顷土地被第三人安排给其他村民种植烤烟两年,此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耕种了原告的上述耕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此后原告开始上访,经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黄政发(2013)第59号处理决定:被告贾文彬耕种葛淑芹的岗后地必须返还给葛淑芹,经敦化市人民政府敦行复决字(2014)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黄政发(2013)第59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岗后地0.15公顷(具体面积以四至为准,四至为:东至原告耕地、南至孙金来耕地、西至道、北至道);判决被告赔偿因侵占原告耕地所造成的损失(暂定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土地争议已经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及敦化市人民政府处理。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威虎岭村村民葛淑芹与村民滕金平、贾文彬、王洪忠土地争议处理决定,只是要求贾文彬与滕金平岗后所耕种葛淑芹的0.3公顷土地,必须退还给葛淑芹,从2014年春开始,由葛淑芹进行耕种,该决定并未明确贾文彬耕种葛淑芹岗后地的四至及面积,而该事项仍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葛淑芹;邮寄费50元,由原告葛淑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英东审 判 员  权春花代理审判员  滕柏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