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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郑爱明,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史美健,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刻智,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33438.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