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卜兆信与魏文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兆信,魏文远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650号原告卜兆信。被告魏文远。原告卜兆信诉被告魏文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逢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兆信诉称,因景泰县昌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三采区矿山原负责人魏建国(被告父亲)病故,三采区合伙人人事变更,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卜兆信协调以卜兆君名义在上沙沃信用社的贷款5万元用于矿区生产经营,该款由被告魏文远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没有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59232.63元。本院认为,向上沙沃信用社借款的是卜兆君,并非本案原告,且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卜兆君的名义向信用社清偿利息。因此,原告卜兆信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卜兆信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640元,退回原告卜兆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