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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邸爽与王伟、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爽,王伟,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59号申请人邸爽。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云刚。邸爽与王伟、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3698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36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