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西宏与刘俊峰,刘忠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西宏,刘俊锋,刘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10号申请人:周西宏,男,汉族,1964年7月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刘俊锋,男,汉族,1960年1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刘忠蓉,女,汉族,1962年3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周西宏与被申请人刘俊锋、刘忠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西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俊锋、刘忠蓉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西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俊锋、刘忠蓉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