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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01670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屈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屈某某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