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武培文与凉城县畜牧业局、凉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培文,凉城县畜牧业局,凉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武培文,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被告凉城县畜牧业局,住所地凉城县。法定代表人李玉忠,局长。被告凉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凉城县。法定代表人赵连奎,镇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林和,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秀英,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培文诉被告凉城县畜牧业局(以下称县畜牧局)、凉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称永兴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弼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培文,被告县畜牧局、永兴镇政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林和、马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培文诉称,原告于2005年被被告合同聘用为动物防疫员,原告于2011年羊布病检疫工作中,又被被告当作检疫员,在工作中不慎染上了布病,虽然得到了被告的一些资助治疗,但未彻底根治,由于此病的慢性发作,现原告身上增加了不少疾病,导致了身体疲软,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原告已申请被告出资为原告到综合医疗部门救治,但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认定申办职业病,被告拒绝,原告为此事一直上访。且在2015年因上访此事被被告解聘,解聘后,原告一直在上访中。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根据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确立原、被告存在的劳动关系。被告县畜牧局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辩称,县畜牧局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县畜牧局是本县畜牧业的行政监管机构,并不是用人主体;县畜牧局是个备案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当出现需要防疫的情况时县畜牧局有权指挥原告从事工作,但畜牧局不是用人单位;财政部门给拨款,然后钱到了畜牧局,再分配到各个乡镇,乡镇再给防疫员发放。被告永兴镇政府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辩称,被告认可原告所说的从2005年起被聘用为防疫员的事实;聘用防疫员不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在有防疫需要时才工作;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聘用关系,对于感染布病不是本案解决的问题,被告不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武培文与被告凉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30日签订聘用合同,从事防疫员的工作,随后原告与被告永兴镇政府每年都签订一次聘用合同,直至2015年4月30日解除聘用合同。2015年7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原告向凉城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了凉劳人仲字(2015)17号不予受理的通知。本院认为,原告武培文与永兴镇政府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永兴镇政府从200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双方逐年签订聘用合同,且由永兴镇政府向原告发放报酬;原告在被告永兴镇政府指定的时间、区域从事防疫工作,并接受被告永兴镇政府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以上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永兴镇政府形成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可以确定原告向被告永兴镇政府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提供劳动的工作形式及劳动报酬的数额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被告永兴镇政府提出的向原告发放的是补贴不是工资,且原告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主张与县畜牧局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县畜牧局不予认可,且原告方也不能提交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县畜牧局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认定与县畜牧局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对2015年4月30日以后原告是否被合法解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该争议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原告方可针对上述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武培文与被告凉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从200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30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武培文请求认定与被告凉城县畜牧业局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凉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弼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