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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执民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伍爱与任勃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伍爱,任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上执民字第654-3号申请执行人李伍爱。被执行人任勃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上商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伍爱人民币7368493.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424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勃宇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0-156号(双)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