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祝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