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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祝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