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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岳炜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炜,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448号申请人岳炜。被执行人吴涛。申请人岳炜与被执行人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吴涛偿还申请人借款102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有效存款记录,在金融机构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房产、国土、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吴涛尚欠申请人岳炜借款10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