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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商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红与山东惠民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飞敏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惠民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飞敏,孙红,彭棕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4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惠民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游泽辉,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胡飞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红。一审被告:彭棕材。上诉人山东惠民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飞敏与被上诉人孙红以及一审被告彭棕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山东惠民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飞敏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