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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三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三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三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城里街3号院2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永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52号哈尔滨市三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9.6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