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飞与王志鹏、周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493-1号原告:杨飞。被告:王志鹏。被告:周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与被告王志鹏、周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志鹏、周玉娟价值205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本人名下位于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嘉源逸居生活区22号楼,产权证号为06-10×××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名下位于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嘉源逸居生活区22号楼,产权证号为06-10×××的房产;二、冻结被告王志鹏、周玉娟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58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晋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