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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章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章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和。被告:章以华。原告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章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