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执字第0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中执字第00013-4号申请执行人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耿信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交大商场街*号帝源豪庭*座***室。法定代表人斯骁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飞,该公司员工。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登记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5401.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79元。本院在执行中,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7779元(含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9354元。后双方就剩余款项及利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11月底前向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95401.68元;2015年12月底前支付利息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东审 判 员 郭 冬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