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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97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文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本市硚口区长堤街500号门口,趁被害人黄某离开之际,将其停放于此的一辆凯奇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2015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本市硚口区长堤街723号附6号渔具店门口,趁被害人李保安不备之机,将其停放于此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夏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被害人李保安及群众抓获,并移交至接报警前来的公安人员。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李保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甲、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案发现场及被盗物品的刑事侦查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武汉市硚口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硚价认鉴字(2015)119、13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宏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