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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龙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龙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67号 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俭贵,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柳文,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该司员工。 被告王龙凤,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