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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晓龙与蔡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龙,蔡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张晓龙,农民。被告:蔡志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10队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龙与蔡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龙负担。审判员  姚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