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晓龙与蔡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龙,蔡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张晓龙,农民。被告:蔡志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10队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龙与蔡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龙负担。审判员 姚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