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拥军与大连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赵拥军。委托代理人:王天民,系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法定代表人:孙凤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绍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0号。法定代表人:庞宝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立新,系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宝新,系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陶丰道,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拥军诉被告大连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宝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拥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拥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赵拥军承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张亚男审判员 胡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颖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