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659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E区**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A)。住所地:襄阳市火车东站对面。负责人赵兵,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A)项目经理。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B)。住所地:襄阳市火车东站对面。负责人郑少红,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B)项目经理。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水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A)、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B)、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A)、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B)、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A)、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B)、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A)、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B)、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A)、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品百合园项目部(一期B)、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