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宏兵与云阳县金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兵,云阳县金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杨宏兵,男,生于1966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周胜旭,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金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22617-7,住所地: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2006号。法定代表人吕作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宏兵诉被告云阳县金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被告云阳县金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9月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审理中,原告杨宏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宏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宏兵负担。审 判 长 汪秋红审 判 员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阳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