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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7号原告尚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日。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