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7号原告尚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日。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