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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柳启翠拐卖儿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071号罪犯柳启翠,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彝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曲中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启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被告人柳启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8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6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柳启翠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柳启翠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柳启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启翠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6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7月1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7月12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柳启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启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