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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恩吉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优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恩吉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优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215号原告成都恩吉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万贯万金机电城C区4栋11号。法定代表人钱莉,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润优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布巷社区布新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苑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恩吉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优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恩吉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恩吉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