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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桂英与被上诉人何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桂英,何宽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桂英,女。委托代理人李敏,女,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宽,男。委托代理人孙文城,男,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陶桂英因与被上诉人何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红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新红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上诉人陶桂英。审 判 长  李晓英审 判 员  迟丽杰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