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吴秀清与钟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清,钟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吴秀清,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钟素英,女,194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清与被告钟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居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