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德富与王怀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胡德富,男,1948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远文,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怀兰,女,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胡德富与王怀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予以免除。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