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军、鄢静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军,鄢静,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78号原告杨东军,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鄢静,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杨东军、鄢静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军、鄢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杨东军、鄢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