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4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宏华与包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华,包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730号原告刘宏华,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包银山,男,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华诉被告包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刘宏华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