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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国峰借款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国峰,男。本院在申请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国峰借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峰下落不明。现将被执行人李国峰的占地补偿款13500.00元扣划至桦甸市人民法院。余款部分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重新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良审判员 : 张 革审判员 :李逢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