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钟联、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联,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中民初字第472号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忠建,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联,男。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海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联、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朝荣,被告钟联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琼中县珉华住宅小区系经琼中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的集商贸、住宅为一体的大型城市居民商住小区。2013年2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珉华.百花苑小区临时管理公约》、《服务协议书》和《业主手册》等协议。其中《管理公约》第十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公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十七条规定:小区区域内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事项。然而,被告为了其自身利益,擅自在其铺面后开设门口安装铁门,占用公用通道,甚至堆放杂物。原告对被告的违规行为多次规劝、制止,也向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反映要求处理,但被告不听劝阻。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擅自在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房后墙开设的门口占用公用通道的违规行为,封堵后墙恢复墙体原状。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服务协议书》、证据二《珉华.百花苑小区临时管理公约》、证据三《珉华百花苑住宅小区业主手册》,以上证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以及被告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维护权利;证据四照片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私开后门,妨碍原告管理的现场图;证据五企业机读档案变更资料,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钟联辩称,后门是我的第一个租户开的,并且我买房的时候我问了售楼方是否可以开后门,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的人说可以。再者,挨着我的铺面的其他铺面也都开了后门,我当时就跟我的租户交代要开就跟物业商量是否能开,原告是否同意我就不清楚。我开后门只是方便出入,没有堆放垃圾等东西,不存在原告所诉的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的事项。原告照片里堆放的垃圾不是我的位置,而且我的位置也不是停车位。被告钟联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照片一张,拟证明没有挡住通道。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和提出答辩、质证、辩论意见。对于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钟联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钟联对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至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钟联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被告要证明的内容。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服务协议书》、证据二《珉华.百花苑小区临时管理公约》、证据三《珉华百花苑住宅小区业主手册》、证据五企业机读档案变更资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照片复印件一份、被告钟联提交的证据照片一张,因照片没有附带制作过程、拍摄的地点,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钟联向开发商,也即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在琼中县营根镇水潮巷的“珉华百花苑小区”内购买了2A单元5号铺面房。“珉华百花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本案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另查明:被告钟联购买的2A单元5号铺面房后面墙体处,目前开设有一个后门,后门的前面属于“珉华.百花苑”小区的楼梯口公共通道。被告的承认这个后门是其第一个承租户开设的,开设后门目的是便于通行。被告钟联作为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房的业主,于2013年2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珉华.百花苑小区临时管理公约》、《服务协议书》和《业主手册》等协议。其中《管理公约》第十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公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十七条规定:小区区域内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事项。本案被告在其购买的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后墙开设后门只是为了方便通行,没有堆放垃圾等东西,不存在违反小区《管理公约》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的事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在其购买的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后墙开设后门是否对原告造成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在其购买的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后墙开设后门只是为了方便出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违反小区《管理公约》的规定,在其购买的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后墙堆放垃圾等东西,存在原告所诉的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存在危及小区安全隐患的事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擅自在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房后墙开设的门口占用公用通道的违规行为,封堵后墙恢复墙体原状,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擅自在珉华小区2A单元5号铺面房后墙开设的门口占用公用通道的违规行为,封堵后墙恢复墙体原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琼中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冬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不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