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琳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琳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骆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琳燕,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琳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洪德琨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