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甲、施某某、张乙、张丙、张丁共有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甲,施某某,张乙,张丙,张丁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75-3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张甲。被告施某某。被告张乙。被告张丙。被告张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甲、施某某、张乙、张丙、张丁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75-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许某某提供担保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以及对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鄂HXXX**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许某某提供担保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鄂HXXX**东风日产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