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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伟与高昭伟、石延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石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郑伟,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龙运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西柞村。被执行高昭伟,身份证×××,男,汉族,哈飞汽车飞达出租车六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二道街7号309栋3单元1楼2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家园一期618楼1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石延国,身份证×××,男,满族,哈尔滨市龙基出租责任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方红农场宿舍14组,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31号泰山领秀小区B栋3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45号郑伟与高昭伟、石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5338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