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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安银、刘艳芳、杨晓红、王秀玲与赵莉凤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徐安银,男,1948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刘艳芳,女,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杨晓红,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赵莉凤,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安银、刘艳芳、杨晓红、王秀玲与赵莉凤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蚌众公证字第14880号公证书及(2015)皖蚌众公证字第163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蚌众公证字第14880号公证书及(2015)皖蚌众公证字第1639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