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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海双与田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双,田刚,陈洪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刘海双,女,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铄,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刚,男,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洪丽,女,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刘海双与被告田刚、被告陈洪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服装款151773元及违约金,以15177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田刚承诺还款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月2%计算违约金。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刚在原告处购买男士服装。2014年被告田刚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聊城店、拓城店共计欠款(注:未书写金额)从2014年7月起,每月还款1万元,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前还清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按照每月2%承担违约金。”2014年8月4日,被告田刚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刘海双现金91860元。”2014年8月5日,被告田刚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刘海双货款74913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支付过15000元,至今尚欠151773元。2015年10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档案馆出具证明一份:被告田刚与被告陈洪丽于1996年3月15日登记结婚;经查,在重庆市綦江区档案馆保存的婚姻档案中,无两被告的离婚登记档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田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田刚未按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田刚偿还欠款151773元及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依据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主张被告陈洪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刚、被告陈洪丽共同向原告刘海双偿还欠款151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田刚、被告陈洪丽共同向原告刘海双支付违约金,以15177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月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均由两名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