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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运成购买假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运成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91号罪犯金运成,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祥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运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1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卢艳霞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金运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金运成系三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罪犯金运成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该犯涉案金额(假人民币)15.83万元(百元面值)予以没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运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运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