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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牛增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牛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牛增堂,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乡关崖窑村二组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牛增堂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牛增堂房屋(为本案借款抵押物)。经查该房屋已被神木县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理。我院已向神木县人民法院发送扣留、提取房屋拍卖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