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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淼诉郑开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淼,郑开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967号原告刘淼,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户籍地遵义县马蹄镇团江村沿河组,现住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迎新路。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被告郑开凤,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晴隆县光照镇马京村白果冲组,身份证号码:522324197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淼诉被告郑开凤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被告郑开凤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晴隆县,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郑开凤身份证住所地在贵州省晴隆县光照镇马京村白果冲组,并无证据显示被告郑开凤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迎新路,被告郑开凤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昌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