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娟丽与周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异字第17号案外人钱增孝,男,1965年8月5日生,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张娟丽,女,1979年6月7日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周广林,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娟丽与周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周广林位于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某门面房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钱增孝称,法院查封的门面房是案外人于1994年通过本村村民委员会集资,该门面房于1997年建成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陆续交房屋集资款344072.10元,该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占有和收益,请求中止对案外人门面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2013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周广林借用申请执行人张娟丽30万元,用自己所有的住房一套的购房付款收据交由申请执行人张娟丽保管。该二间门面房被执行人周广林于2009年以每年26000元的租金出租给菅孟宝经营移动综合业务至今。被执行人周广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周广林位于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某门面房,被执行人周广林在借用申请执行人张娟丽款项时,将二间门面房作为借款抵押,并将购房收据交由申请执行人张娟丽保管。周广林于2009年以每年26000元的租金将该二间门面房出租给菅孟宝经营移动综合业务至今。案外人钱增孝没有对该二间门面房占有和收益,不是该二间门面房的权利人。因此,案外人钱增孝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钱增孝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 宏 志审判员 张 发 雄审判员 牛 碧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学仁(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