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2015)溆刑初字第249号被告人石本宽盗窃案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本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本宽,男,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本宽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本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石本宽在溆浦县洑水湾乡沅水村一个小地名叫“下冲”的地方,用石头砸坏被害人李某某车牌为湘N5E4**的白色比亚迪小车前挡风玻璃,将李某某车内的两个包盗走,包内放有现金人民币14000元和1部酷派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本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石本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本宽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本宽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人王利平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石本宽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6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本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石本宽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本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本宽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本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向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