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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巩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巩某,农民。被告郝某。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巩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海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