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德岗与杨春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岗,杨春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郑德岗,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镇)胜利楼6号楼3门201室。被告杨春风,男,1981年9月8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十九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岗与被告杨春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彦东审 判 员 任秀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欣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