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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德岗与杨春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岗,杨春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郑德岗,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镇)胜利楼6号楼3门201室。被告杨春风,男,1981年9月8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十九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岗与被告杨春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彦东审 判 员  任秀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欣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