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80-2号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原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诉被告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17.5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3787.5元,由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承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