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畅治荣与被告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治荣,高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畅治荣,男。被告高生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治荣与被告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畅治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畅治荣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