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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畅治荣与被告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治荣,高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畅治荣,男。被告高生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治荣与被告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畅治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畅治荣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