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陈冬梅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陈冬梅,范小龙,冯振龙,付仅同,郭军,韩安全,黄喜,赖艳阳,刘建军,刘身举,刘振文,王景明,熊海燕,张保来,张红梅,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红,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梅,女。被告范小龙,男。被告冯振龙,男。被告付仅同,男。被告郭军,男。被告韩安全,男。被告黄喜,男。被告赖艳阳,男。被告刘建军,男。被告刘身举,男。被告刘振文,男。被告王景明,男。被告熊海燕,女。被告张保来,男。被告张红梅,女。被告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田冬松,检察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陈冬梅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