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与被告范红旗、张玉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风景区。负责人周普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红旗。被告张玉楼。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诉被告范红旗、张玉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陆敬雪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