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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与被告范红旗、张玉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风景区。负责人周普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红旗。被告张玉楼。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诉被告范红旗、张玉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沂市马陵山三仙洞矿泉水厂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陆敬雪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