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田明冈与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建明、刘五彬、孙红、张军红、喀什圣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冈,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建明,刘五彬,孙红,张军红,喀什圣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田明冈,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湖北省枣阳市。诉讼代表人陶华林,外来务工人员,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诉讼代表人杨明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委托代理人邝中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伽师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治国,该社董事长。被告李建明,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新疆阿克陶县。被告刘五彬,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新疆阿克陶县。被告孙红,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喀什市。被告张军红,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喀什市。被告喀什圣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14大队。法定代表人陈依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立群,喀什圣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喀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冈与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建明、刘五彬、孙红、张军红、喀什圣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田明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明冈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长 赵 镇 军审判员 吐洪江 ·肉孜审判员 潘 进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