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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武国与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李武国。被告: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36号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四楼36-82号房。法定代表人:郭忠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豪,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嘉雯,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武国与被告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武国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武国负担。审判员  赵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俊君 百度搜索“”